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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本国承认吗?
2014-03-13 14:57:51 来源: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介绍说,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只能在法院地国发生法律效力,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他国人或物的,该判决只有经他国成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在他国实现。综观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本国的承认与执行,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具有执行力;
(3)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即外国法院判决不能与本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意争议所作出的判决或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
(5)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合法;
(6)外国法院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
(7)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8)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间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也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讲,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也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委托书的,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沈阳离婚律师提醒您,在申请书中要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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